近年來台灣多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突顯承攬與再承攬作業中的安全管理問題。
2025 年底《職業安全衛生法》完成重要修正,針對承攬管理責任、連帶責任及管理機制進行強化,顯示主管機關希望透過制度面補強,改善長期存在的承攬安全管理落差。為此,匡騰環安衛管理系統舉辦【職安新修法條文探討-企業巡檢與現場管理的挑戰及因應】研討會。本文內容摘要會中演講【職安法承攬管理及實務作為】,由社團法人台灣安全衛生協會林建宏秘書長分享相關法規重點與實務觀察,提供企業在承攬安全管理上的參考。

2025 年 2 月 13 日上午,台中新光三越中港店 12 樓施工現場發生氣爆事故,爆炸震動波及兩公里外,造成 4 死 31 傷。這並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一場早已存在風險、卻在層層管理疏漏中逐步累積的系統性災害。

事後調查顯示,該工程的承攬結構為:新光三越將改裝工程發包給協鑫室內裝修設計公司,協鑫再將拆除作業轉包給豐厚工程行,豐厚再將部分工程交由鎮合工程有限公司。鎮合底下同時有直接僱用的勞工,也有以勞務承攬方式進場的人員。四層承攬架構、多家廠商同時進場作業,卻沒有任何一個單位統合協調現場氣體管線與施工風險。

這樣的情境在台灣許多工地、廠房或商業空間改裝現場並不罕見。勞動部統計顯示,全台每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過去十年雖有下降趨勢,但 2024 年仍達 287 人,其中營造業即佔 145 人,幾乎達半數。更值得警惕的是,類似的結構性問題一再出現:業主只關注工期與成本、轉包層層忽略管理責任、現場缺乏統合協調機制。這些情況在多起重大職災案件中都可見其影子。職安法此次的重要修正,正是針對這些長期存在、卻在制度上仍有不足的承攬管理問題進行補強。

勞動部宣導圖片

圖片取自勞動部網站

要理解承攬管理,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觀念:把工作「交出去」,並不代表安全責任也能一併轉移。
在法律關係上,僱傭與承攬有明確差異。僱傭契約以「勞務給付」為目的,雇主對勞工具有指揮監督權,勞工受雇主管理;承攬契約則以「工作給付」為目的,由承攬人自行負責完成工作。前者形成雇主與勞工關係,後者則形成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然而在實務運作中,這兩種關係的界線往往並不明確。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簽訂了承攬契約,安全責任就轉移至承攬商。但《職業安全衛生法》早已規定,原事業單位在職業災害補償上,仍須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此次 2025 年修法更進一步強化責任機制:若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或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原事業單位須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且責任範圍同樣延伸至再承攬層級。

這項修正的重要意義在於,過去的連帶責任主要停留在補償層次,而現在進一步納入民事賠償責任,並將責任鏈向下延伸至所有再承攬人。換言之,在類似新光三越氣爆這類案件中,原事業單位已難再以「僅管理第一層承攬商」作為免責理由。

職安法第25條
圖片取自匡騰【職安新修法條文探討-企業巡檢與現場管理的挑戰及因應】研討會之演講【職安法承攬管理及實務作為】

新光三越氣爆案最終起訴 13 人,其中最值得職安管理人員深思的是起訴對象的廣度。

新光三越店長許○敬雖未直接操作任何機具,但仍以業務過失致死(刑法第 276 條)及違反職安法未採取預防措施被起訴。檢方認定基礎在於:作為工作場所最高主管,他有義務建立承攬管理機制,盡到監督及協調工作,並具體告知承攬商,確保氣體管線相關作業的風險評估與協調機制存在,但其「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承攬商方面,8 名管理人員被起訴業務過失致死;鎮合公司負責人則被起訴業務過失致死與職安法責任;最直接操作的怪手操作手亦面臨準失火、業務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名。從企業主管到第一線操作人員,整條責任鏈幾乎無人能置身事外。

這正是刑法第 276 條「業務過失致死」的核心邏輯,凡從事特定業務的人,若因其業務上的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即可能成立刑事責任。「業務」的定義相當廣泛,只要職務內容與工作場所安全管理有關,都可能成為業務過失責任的主體。而職業災害的法律責任並不只限於刑事層面。一旦發生重大職災,往往同時涉及三種責任:刑事責任(自由刑或罰金)、民事責任(災害補償與損害賠償)、行政責任(停工、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三者往往同時發生,對企業而言都是沉重代價。

(一)危害告知,不再只是發一張表

職安法第 26 條修正後,交付承攬時的危害告知義務已有實質改變。過去許多企業習慣以制式表單讓承攬商簽名,即視為完成危害告知。然而在新法架構下,這樣的做法已不足以符合要求。

修法明確要求,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前,必須先實施風險評估,並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等評估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承攬人,若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召開協商會議並留下紀錄。此外,在承攬期間,原事業單位仍須 確保承攬人依風險評估結果確實執行安全措施。

換言之,「事前評估、書面告知、全程監督」三個環節缺一不可。尤其「全程監督執行」的要求,使原事業單位的責任不再只限於交付當下,而是延伸至整個承攬期間。此外,修法亦新增一項過去較少被注意的規定,當事業單位將工作場所或設備 出租或出借 他人使用時,也必須事前告知危害因素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這意味著即使不是承攬關係,只要涉及場地或設備提供,也同樣適用危害告知義務。

職安法第25條
圖片取自匡騰【職安新修法條文探討-企業巡檢與現場管理的挑戰及因應】研討會之演講【職安法承攬管理及實務作為】

(二)共同作業現場,誰來統合管理?

氣爆案中最關鍵的失控點,在於現場缺乏統合管理機制。多家廠商與上百名勞工同時在場作業,卻沒有單位負責整體安全協調。

依職安法規定,當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同時在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原事業單位必須設置 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統合管理。這個角色必須是在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的人,也就是現場管理的最高主管,而非形式上的掛名職位。

協議組織通常需定期召開安全施工協調會,針對動火、高架作業、侷限空間等高風險作業進行協調與管控;工作場所負責人亦須定期巡視現場,並將異常與改善情形記錄於每日巡查紀錄中。這些紀錄並非單純行政文件,而是在事故發生後判斷企業是否盡到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

職安法第25條
圖片取自匡騰【職安新修法條文探討-企業巡檢與現場管理的挑戰及因應】研討會之演講【職安法承攬管理及實務作為】

(三)罰則提高,聲譽風險更受關注

此次修法同時大幅提高罰則。發生死亡職災時,刑期上限由 3 年提高至 5 年,罰金上限由 30 萬提高至 150 萬。行政罰部分,違反安全設施規定的罰鍰上限亦達 150 萬元。此外,新法擴大違法公布範圍,主管機關可公布違規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以及職業災害發生的日期、地點與傷亡人數,這意味著職安違規不再只是金錢罰則,也可能成為企業品牌與聲譽的重大風險。

職安法對企業安全管理的責任分工其實已有清楚架構。雇主與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與監督安全管理事項;各級主管需督導與執行相關措施;而職安人員則負責規劃與推動整體安全管理制度。

這也代表職安管理者並非「代替公司承擔安全責任的人」,而是協助各層級主管履行其法定義務的重要角色。從實務面來看,目前許多企業在承攬管理上常見的缺口,如文件長期未更新、制度存在但未落實、巡查紀錄事後補填等情況,這些看似只是行政問題,但在事故發生後,往往成為判斷「是否已盡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要讓承攬管理真正發揮作用,企業需要將風險評估結果轉化為現場可執行的作業標準,讓協議組織的會議與巡查機制真正運作,而不是流於形式。

在實務上,透過數位化工具建立承攬商管理系統,也逐漸成為企業強化管理的重要方式,例如可透過匡騰承攬商管理系統建立承攬商資料庫、管理進場資格、證照與教育訓練、進行風險告知與文件留存,並記錄協議會議與巡查結果,使承攬期間的安全管理過程可追蹤、可查證,讓承攬安全管理從紙本文件轉為可追蹤的管理流程。

取自匡騰承攬商管理系統,更多功能請參考 承攬商管理系統 頁面

新光三越氣爆案的起訴名單橫跨了從門市店長到怪手操作手的整條責任鏈。這並非偶然,而是職安法責任結構的具體展現。

修法所傳遞的訊息其實非常明確,把工作發包出去,並不代表安全責任也能一併轉移;簽訂承攬契約,也不代表原事業單位可以置身事外,從業主到承攬人再到再承攬人,整條責任鏈都在法律的管理範圍之內。

對職安管理者而言,這既是更大的壓力,也是更重要的機會,唯有讓承攬管理從一疊文件,真正轉化為現場可執行的安全管理機制,才能讓制度發揮保護勞工生命的真正價值。

文章摘要自匡騰 2026年2 月份職安管理線上研討會之演講【職安法承攬管理及實務作為】(講者:林建宏/台灣安全衛生協會秘書長兼新竹職訓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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