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10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命令 2018/1513,修訂歐盟法規 1907/2006 號 – 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法規之附錄十七,擬增加對衣服、鞋類及其它紡織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質(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類別 1A 或 1B)的新限制。
這次修訂主要新增 33 種物質歸類為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CMR 物質),新規定限制了在衣服和紡織品中使用 CMR 物質的最大濃度限值。無論其生產來源如何,如果產品超過這些限制,將禁止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該項規範將在法規公佈後 24 個月適用。新修正案及條列出 33 種物質的附件內容,詳見連結。
根據 2006 年 12 月 18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1907/2006 號法規,關於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的規定,特別是第 68(2)條,以下說明:
-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歐盟 1272/2008 號法規附錄 I 規定危害化學物質分類的標準,1A 或 1B 類,包括危險類別的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分類為這三種危險類別中任何一種的物質在本法規中統稱為「CMR 物質」。
- 歐盟 1907/2006 號法規附錄 XVII 規定對製造、消費市場上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委員會制定了一套識別含有 CMR 物質物品的標準,並可供消費者使用。對於這些標準,引用第 68(2)條所述以簡化程序新增附錄 XVll 限制是適當的。根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衣服,其他紡織品和鞋類被視為優先案例。
- 某些 CMR 物質存在於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或者作為生產過程中的雜質,或者因為它們是故意添加的,以賦予它們特定的性質。
- 來自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報告指出,消費者可能透過皮膚或吸入的方式接觸存在於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的 CMR 物質。這些產品可廣泛供消費者使用,包括個人使用或提供公眾服務的情況下接觸產品(例如,醫院病房用品或公共圖書館的室內裝潢)。因此,為了大量減少消費者的暴露,在消費市場上的衣服、配件(包括運動服和包包)或鞋類,應禁止 CMR 物質濃度高於一定的標準。同理,這一限制也應包含在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且含有 CMR 物質濃度的紡織品上(例如,寢具用品、毯子、室內裝潢或可重複使用的尿布)。
- 委員會就歐盟 1907/2006 號法規第 68(2)條,諮詢了新管制物質和條文的利害相關者,並討論了新規定的具體方向(包括技術研討會中的濃度限制和測試方法的可行性)。
- 管制物質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應用於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行業的不同製造過程中。因此,應考慮到這項新規定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對單一物質或物質群明確訂定最大濃度值。比方說:用於夾克和外套以及室內裝飾中的甲醛,分別賦予結構和阻燃的性能。由於缺乏合適替代物質的技術條件,在有限時間裡,對於應適用於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的甲醛濃度沒有嚴格的規定,以便業者適應新規定。
- 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獸皮製成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或製成的部分衣物、相關配件及鞋類零件,因其不同製程使用不同化學物質,不涵蓋在本修正案所採用的新限制。同理,新的限制不應包括非紡織繫固件和裝飾品。
- 用於室內、地板和走道的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應暫時不受新規定限制,考量到法規重疊性及其他物質可能與其相關聯,委員會應審查豁免以及個別管制的適當性。
- 歐盟 2016/425 號法規所述的個人防護設備,與歐盟 2017/745 號法規提及的醫療設備,應排除於新規定外,因為這些設備和裝置需要滿足安全和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執法的訊息交流論壇,針對歐盟 1907/2006 號法規 76(1)(f)條,諮詢規範發展的過程,也將相關建議納入考量。
- 應給予從業者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措施,以遵守本法規所採取的限制。因此,新限制僅適用於本條例生效之日後的特定日期。
- 因此,歐盟 1907/2006 號法規應進行相對地修改。
- 本法規規定的措施符合根據歐盟 1907/2006 號法規 133 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歐盟 1907/2006 號法規之附錄十七 (Annex XVII)的主要修正內容,於此摘要說明附件十二 (Appendix 12)所列的第一列物質:
-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之後,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不得於市場販售:
- 衣服或相關配件
- 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的其他紡織品;
- 鞋類
若供消費者使用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其存在物質以均質材料計算,濃度等於或大於 Appendix 12 中規定的限制濃度。
-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到 2023 年 11 月 1 日期間,消費市場上的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紡織品的甲醛濃度為 300 mg/kg,過渡期後應適用 Appendix 12 中的濃度規定。
- 第 1 款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 由天然皮革或毛皮製成紡織品與鞋類及其相關配件
- 非紡織品製成的繫固件和裝飾配件
- 二手衣物、相關配件,衣服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 用於室內、地毯和走道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
- 第 1 款不適用於歐盟 2016/425 號法規(個人防護設備) 或是歐盟 2017/745 號法規(醫療設備) 範圍內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 第 1 款(b)項不適用於一次性紡織品「一次性紡織品」指設計僅為使用一次或於有限時間內使用,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目的而再使用。
- 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規定不影響本附錄(17)或其他適用於歐盟規定之更嚴格的限制。
- 委員會應審查第 3 款(d)段中的豁免,並酌情修改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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