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模組讓意外事故得到全方面評估

105年6月發生在臺中市某化學公司發生火警事故,經事故調查結果為準備進行成品離心作業時,疑似發生閃燃現象進而造成火勢,導致1名人員受傷就醫。該廠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據現場應變處置人員回報火勢有可能波及甲苯,廠內放置毒化物4,4’-二胺基二苯甲烷 18,820公斤、二甲基甲醯胺(DMF) 6,604公斤、4,4-亞甲雙胺284.5公斤,經確認均未遭受火勢波及。

何謂「毒性化學物質」?在毒理學中,毒性物質的定義為:「任何在人體內形成或被人體攝取時,會奪走生命或傷害健康的物質。」環保署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其中310種化學物質,總稱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毒化物」、「列管毒化物」。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第三條,對於毒性化學物質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美國交通部DOT 49 CFR、國際航運組織IATA/ICAO以及國際海運組織IMDG,將甲苯(CAS No.:108-88-3、UN No.1294)列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美國交通部包裝等級II),其蒸氣和液體易燃,液體會累積電荷,蒸氣比空氣重,會傳播至遠處。遇火源可能造成回火,高溫會分解產生毒氣,火場中的容器可能會破裂、爆炸。整起事故歸類以下三項原因:

(一)直接原因:4,-4’-二苯甲烷(BISMALEIMIDE,簡稱BMI)製程區之成品進行離心脫水作業時,現場不明原因發生閃燃引燃導致火勢延燒。
(二)間接原因:易燃原料及成品並未妥善放置。
(三)基本原因:未遵守製程管理等規範,缺乏安全檢查。

現場毒化物雖未受波及,但需注意日後存放之場所,避免化學品事故再次發生,需加強化學品管理作業。此外,業者應著重廠內人員教育訓練,加強製程區作業環境火源管制,並對重建後重新執行製程謹慎評估,以改善製程管理制度。匡騰事故管理方便您協助事故調查、報告,有效率的評估更能避免意外的發生,進一步打造安全的工作環境。如果您希望進一步了解,歡迎與我們聯繫

參考資料:陳世庭、廖元浚、林永章(2016年9月30日)。臺中市太平區某化學公司火警事故 環境事故簡訊電子報,第60期。2016年10月15日,取自http://toxicdms.epa.gov.tw/edm/EpaperContent.aspx?EpaperTitleid=76&type=3&id=2788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認識毒化物 https://toxicdms.epa.gov.tw/PublicTell/Default.aspx?p=1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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