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貴公司有在歐洲國家銷售化學品,那麼對 CLP 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mixtures,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以下簡稱 CLP 法規)當中的 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資料表)法規一定不陌生,CLP 法規(Regulation(EC)2015/830)是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歐盟化學品法規)中較大的化學法規,從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歐盟 SDS 法規(EC)2015/830 的附件 II 將被更新版的法規(EC)2020/878 所取代,而符合 2015 年規定的 SDS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都是可被接受使用的。
新版 SDS 法規調整為與聯合國 GHS(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第 6 和第 7 修訂版一致,快來看看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歐盟 SDS 法規重點更新有哪些?
第 1 項-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歐洲已實施一項『毒物控制法規』,該法規要求每個配方都需具備『唯一配方識別碼』或簡稱 UFI(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在產品的 SDS 第 1 項中需載明 UFI 資訊。ECHA 歐洲化學品管理署的毒物中心網站(https://poisoncentres.echa.europa.eu/ )上有提供產生UFI的工具和協助。
如果產品屬於一種或多種奈米形態,那麼第 1 項的產品說明中必須包含“奈米形態”相關字詞。
新的法規更新,在第 1.2 項包含『該物質或混合物的相關用途和建議用途』。
第 2 項-危害辨識資料
根據新法規第 59(1)條,要求產品的 SDS 文件第 2.3 項列出產品中任何出現 ≥0.1%的內分泌干擾物。
第 3 項-成分辨識資料
濃度恰為 0.1%的內分泌干擾物也必須揭露在第 3 項資料中。
在第 3 項記錄下任何奈米形態、以及其外的資訊都需在第 9 和第 12 項中揭露,並顯示法規(EC)1272/2008 附件 VI 第 3 項中列出的 M 係數、特殊濃度限值、急毒性估計值(ATE)。
此外,在更新的 SDS 中要求列出一些新的特殊濃度限值,任何具有以下分類的化學物質,就算低於限值也必須列在第 3 項中,詳細更新及異動請參閱下表。
※注意:沒有更改特殊濃度限值的分類,只有更改數值。GHS 分類 | 舊的限值 | 新的限值 |
急性毒性1-3 | 0.1 | 0.1 |
呼吸道致敏劑 | ||
1類或1B類 | 1 | 0.1 |
1A類 | 1 | 0.01 |
皮膚過敏劑 | ||
1類或1B類 | 1 | 0.1 |
1A類 | 1 | 0.01 |
致癌性 2類 | 1 | 0.1 |
生殖毒性 | ||
1A,1B和哺乳類 | 0.3 | 0.1 |
2類 | 3 | 0.1 |
特定目標器官毒物 | ||
1類 | 1 | 1 |
2類 | 10 | 1 |
3類 | 20 | 1 |
吸入毒性 1類 | 10 | 1 |
危害水生環境 | 0.1 | 0.1 |
急性1類 | 0.1 | 0.1 |
慢性1類 | 0.1 | 0.1 |
有害於臭氧層 | 0.1 (EUH059) | 0.1 (H420) |
第 9 項-物理及化學性質
根據聯合國 GHS 的修訂更新,要求進一步提供各項物理數據的資訊,例如外觀區分為物理狀態和顏色兩類,氣味門檻應在“氣味”段落中列出。
熔點:
- 熔點和凝固點必須是在標準壓力下的數值。
- 如果熔點高於測量方法的範圍,則必須標示出未觀察到熔點的溫度。
- 如果在熔化之前或熔化過程中發生分解或昇華,則必須提供資訊。 關於蠟和糊劑,可以提供軟化點/範圍的資訊,而不是熔點和凝固點。
- 對於混合物,如果在技術上無法確定熔點/凝固點,則需要指出。
沸點或初沸點和沸點範圍:
- 這些物理特性必須是在標準壓力下的數值。但若是沸點非常高或在沸騰之前發生分解,則可標示較低的沸點。
- 如果沸點高於測量方法的範圍,則必須標示出未觀察到沸點的溫度。
- 如果在沸騰之前或之中會發生分解,則必須提供資訊。
- 對於混合物,如果在技術上無法確定其沸點或範圍,則應註明清楚; 而在這種情況下,應標明具有最低沸點成分的數值。
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關於易燃液體,至少必須標示出爆炸下限。
閃燃點:
- 不適用於氣體,氣溶膠和固體。
- 對於混合物,必須標示出混合物 的數值(如果有的話)。 否則,應標明具有最低閃燃點成分的數值。
自燃溫度:
- 僅適用於氣體和液體。
- 對於混合物,必須標示出混合物的自燃溫度(如果有的話)。如果混合物的值不可用,則應標明具有最低自燃溫度成分的數值。
分解溫度:
- 僅適用於自我反應物質和混合物,有機過氧化物以及其他可能分解的物質和混合物。
- 必須註明自加速分解溫度(SADT)及其適用的體積或開始分解的溫度。
- 必須標示出提供的溫度是 SADT 還是開始分解的溫度。
- 如果未觀察到分解,則應標示未觀察到分解的溫度,例如“直到 x°C 都未觀察到分解”。
pH 值:
- 不適用於氣體。
- 提供物質或混合物的 pH 值,當產品為固體時,則必須標明給定濃度的液體或溶液的 pH 值。
- 需要標示出被測物質或混合物在水中的濃度。
動態黏度:
- 僅適用於液體。
- 測量單位必須為 mm2/s。
- 對於非牛頓液體,必須指出其觸變性或流變增黏性。
溶解度:
- 必須在標準溫度下指示溶解度。
- 必須註明在水中的溶解度。
- 還應包含在其他極性和非極性溶劑中的溶解度。
- 關於混合物,必須指出混合物是否完全或只有部分溶於水或與其他溶劑混溶。
- 對於奈米形態,除了水溶性以外,還必須指出在水中或在其他相關的生物或環境介質中的溶解速率。
辛醇/水分佈係數 (對數):
- 不適用於無機和離子液體,通常不適用於混合物。
- 應該標示出報告的值是基於測試還是基於計算。
- 對於不適用辛醇/水分佈係數物質的奈米形態,必須標示出在不同介質中的分散穩定性。
蒸氣壓力:
- 應在標準溫度下標示出蒸氣壓。
- 對於揮發性液體,必須標示出 50°C 時的蒸氣壓。
- 如果使用一張安全資料表涵蓋液體混合物或液化氣體混合物的變型,則應該標示清楚蒸氣壓的範圍。
- 對於液體混合物或液化氣體混合物,標示必須是揮發性最強成分的蒸氣壓範圍,同時必須標示出混合物的蒸氣壓主要是哪個或哪些成分決定。
- 可能還需要標示飽和蒸氣濃度。
密度和/或相對密度:
- 僅適用於液體和固體。
- 應在標準的溫度和壓力條件下標示密度和相對密度。
- 必須標示出相較 4°C 水的絕對密度和/或相對密度(也稱為比重)。
- 如果密度有可能發生變化,例如批量生產,或是使用一個安全資料表覆蓋物質或混合物的幾種變體,則需要標示清楚其範圍。
- 安全資料表必須標示清楚數據是絕對密度(單位,例如 g/cm3 或 kg/m3)和/或相對密度(無因次量)。
相對蒸氣密度:
- 僅適用於氣體和液體。
- 對於氣體,必須標示出以 20°C 為基準的氣體相對在空氣的相對密度。
- 對於液體,必須標示出基於 20°C 空氣時的相對蒸氣密度作為參考。
- 對於液體,還需要顯示出蒸氣/空氣混合物在 20°C 時的相對密度 Dm。
粒子特性: (注意:這是一個新的子標題)
- 僅適用於固體。
- 必須指出粒子大小(中值當量直徑,{基於數量、表面或體積}直徑的計算方法以及該中值變化的範圍)。同時需標示其他性質,例如依形狀、長寬比、聚集狀態、表面積的不同,後續的危害分類和數據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這些資訊需被記載在 SDS 中。如果物質為奈米形態,或混合物為奈米形態,則應在本項中指出這些特性,如果已經在安全資料表的其他地方標示特性,則應該提及標示處。
更新版的第 9.2.1 項必須包含有關物理危害的資訊(例如爆炸性或可被該物質或混合物腐蝕的金屬)。
而第 9.2.2 項還必須包含其他安全特性,例如機械靈敏度或電導率特性。
第 11 項-毒性資料
更新版本第 11.1 項的標題現在改為“法規(EC)第 1272/2008 號所定義有關危害等級的資訊”。
新增子項目 11.2.1 其他危害,說明內分泌干擾的特性。
第 12 項-生態資料
新增 12.6 小項標題“破壞內分泌的特性”,12.7 為“其他不利影響”。
有關歐盟EU 2020/878法規的原始文本,請參閱以下連結: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0878&fr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