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的HazCom規範,雇主只需要準備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即可。對於非危害性化學品,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不要求雇主有安全資料表。所謂非危害性化學品是指沒有被列為具有健康危害、環境危害、或物理性危害的物質 (參考 GHS物理性危害分類應包含的範圍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定義健康危害是指「一個化學品被歸類為具有以下其中一種危害影響:急性毒性(任何的暴露途徑)、皮膚腐蝕或刺激、嚴重的眼睛損傷或眼睛刺激、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細胞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標的器官毒性(單次或重複暴露)、吸入性危害。」同樣的,物理性危害之定義是「一個化學品被歸類為具有以下其中一種危害影響:爆炸、易燃(氣體、液體或固體)、氧化性(液體、固體或氣體)、自反應物質(液體或固體)、發火性(液體或固體)、自熱物質、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加壓氣體,或禁水性物質。」

哪種物質被歸類為非危害物質?

凡屬於下列特性的化學品:

  • 用於可以直接使用到病患身上的固體藥物(例如藥片)
  • 可以從藥局購買已包裝製造完成的零售藥物
  • 個人消耗的藥物(例如急救用品)
  • 物品(例如任何製成品,液體或顆粒等,不構成人體危害或健康風險)
  • 煙草和煙草製品
  • 有害廢物
  • 化妝品
  • 木材或木製品
  • 厭惡性微粒不會造成任何身體或健康危害
  • 生物危害
  • 游離和非游離輻射
  • 食品和酒精飲料

隨著危害性化學品的廣泛定義,對於化學製造商和進口商來說,確定他們生產和經銷的化學品是否實際造成健康和物理性危害是很重要的,雖然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未要求提供非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但安全總比遺憾好!此外,對於化學製造商而言,了解各國家對於安全資料表SDS的製作標準,是進行商業行為的第一步。

文章來源:匡騰美國官網 Do All Chemicals Require a GHS-compliant SDS?

延伸閱讀:美國與加拿大GHS相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