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之推動,自2006年起已透過跨部會推動方案,於2008年起分三個階段展開分類標示及列管,並公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實施「GHS」制度,並給予業者1年(至105年12月31日)之緩衝期,以落實化學品危害分類及標示,強化化學品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發展趨勢,提升國際形象。Read More

由於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高溫高壓、有毒有害等特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易造成傷亡、中毒、火災、污染等災害。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公告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安全資料表(SDS)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物理化學特性以及對使用者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一份文件,SDS內容包括: (1)物品與廠商資料、(2)危害辨識資料、(3)成分辨識資料、(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措施、(7)處置與儲存、(8)暴露預防措施、(9)物理和化學性質、(10)穩定性與反應性、(11)毒性資料、(12)生態資料、(13)廢棄物處置方法、(14)運送資料、(15)法規資料、(16)其他資料。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二項,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因此企業應對當前形勢,要及早採取因應措施並構建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落實推動GHS制度。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利用軟體的方式可以更為有效地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的建立和建設。企業需有內部化學品管理系統作為有效的管理工具以減少風險,如果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請洽匡騰

文章來源:為保障工作者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安全,105 年元旦起全面實施化學品危害分類與標示制度 (105年12月29日) 勞動部  2016年06月03日 取自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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