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和大家分享一些SDS編寫上常有問題,今天我們談談廠商對危害化學品的定義常會有的相關疑問。台灣的法規對 SDS 安全資料表 有一定的規範,勞動部法規第十五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業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安全資料表更新內容、日期、版本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Q1:所有化學品都被認為是有害的嗎?
A:並非所有化學品都是一樣的處理方式,許多化學品需要特殊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讓工作人員避免有毒危害,這就是安全資料表 (SDS) 的作用。從廣義上講,所有化學品都可以分為兩類:有危險性和無危險性的。雖然沒有明確的有危險和非危險化學品清單,但 OSHA 保留了一套符合 GHS 的標準來確定化學品的分類,從而確定化學品是否需要 SDS。根據 HazCom 2012,雇主必須為所有被視為危險的化學品提供易於獲取的 SDS。
Q2:哪些化學品被認為是危險的?
A:危險化學品是指對健康、物理危害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品。雖然定義本身很簡單,但標準卻不那麼簡單。
健康危害是通過身體暴露於它時的反應來識別的。如果接觸化學品會導致 29 CFR 1910.1200 – 健康危害標準的附錄 A 中列出的至少一種反應,則該化學品對健康構成危害:
- 急性毒性
- 皮膚腐蝕或刺激
- 嚴重的眼睛損傷或眼睛刺激
- 呼吸或皮膚過敏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 致癌性
- 生殖毒性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單次或多次暴露)
- 吸入危險。
如果不符合分類標準,化學品也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但該化學品仍會造成輕微刺激或噁心等健康影響,但未達到 GHS 分類標準。
物理危害透過化學品本身的物理特性和反應性來識別。如果一種化學品具有 29 CFR 1910.1200 – 物理危害標準附錄 B 中列出的任何特性,則屬於物理危害:
- 炸藥
- 易燃(氣體、氣溶膠、液體或固體)
- 氧化劑(液體、固體或氣體)
- 自我反應;自燃的(液體或固體)
- 自行加熱
- 有機過氧化物
- 對金屬有腐蝕性
- 氣體壓力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
一種對環境有害的化學品是一種有可能對自然環境造成嚴重和有害的破壞的化學品。 GHS 分類規定,如果一種化學物質可以對水生環境(急性和慢性)或臭氧層造成特別的損害,則它是一種環境危害。
符合上述任何標準的化學品都是危險的,必須有隨附的 SDS。
Q3:如果我不確定某種化學品是否有害怎麼辦?
A:如果您對某種化學品是危險的還是無害的有任何疑問,寧可堅持安全最重要的信念而製作 SDS,一旦最後確認是危險化學品,因為沒有 SDS 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一方面,OSHA 對違規行為處以巨額罰款。然而,更重要的是,缺少 SDS 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暴露,工作人員因此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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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Quantum Compliance USA
https://www.usequantum.com/answer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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