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 標準具有一致性和透明度,能為公司和個人清楚區分各種危害分類與級別,物理性危害分類方法明確指定標準測試方法與分類標準。GHS 物理性危害標準是建立在混合物之物理危害可以被測試的假設前提之下。(延伸閱讀:2019 年各國實施 GHS 情況

針對不同的物理狀態,GHS 有其定義

  • 指一種物質,它(i)在 50℃ 時蒸氣壓力大於 300kPa;或(ii)在 20℃ 和標準壓力 101.3kPa 時完全是氣態。
  • 指一種物質或混合物,它在 50℃ 時蒸氣壓力不超過 300kPa (3bar),在 20℃、標準壓力 101.3kPa 時未完全呈氣態且在標準壓力 101.3kPa 時,熔點或初始熔點為 20℃ 以下。
  • 指不符合液體或氣體定義的物質或混合物。

下面列出各種物理危害與簡述物理危害的標準,詳細資料則需參考 GHS 紫皮書:

  • 是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本身能夠透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之大,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煙火物質(或煙火混合物)是被設計成產生熱、光、聲音、氣體、煙等效應,或這些效應之組合產生非爆轟性、自發性放熱反應結果。爆炸物有以下六項危險分類:
    1. 有整體爆炸危險
    2. 拋射危害
    3. 燃燒危害或輕微拋射危害
    4. 無重大危害
    5. 有整體爆炸危害但非常不敏感的物質或混合物
    6. 沒有整體爆炸危害且極其不敏感的物品
  • 在 20 ℃ 和 101.3 kPa 標準壓力下,與空氣有易燃範圍的氣體。
  • 氣膠所含易燃成分<1%並且其燃燒熱<20 千焦/克被視為不易燃。所含易燃成分>85%並且其燃燒熱 ≥ 30 千焦/克則為極易燃。
  • 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任何氣體。
  • 在 20℃ 條件下,以不低於 280kPa 的壓力儲存在容器中。或以液化氣體或冷凍液體儲存在容器中的氣體。根據突然釋放的壓力或是冷凍情況所導致的人體、財產或環境傷害,氣體或氣體混合物可分為四類:
    1. 壓縮氣體:在-50℃ 加壓封裝時完全是氣態的氣體;包括所有臨界溫度 ≤ -50℃ 的氣體。
    2. 液化氣體:在高於-50℃ 的溫度下加壓封裝時部分是液態的氣體。
    3. 冷凍氣體:封裝時由於其溫度低而部分形成液態的氣體。
    4. 溶解氣體:加壓封裝時溶解於液態溶劑中的氣體。
  • 閃火點不高於 93 ℃ 的液體。易燃液體分類分為以下四個類別:
    1. 閃火點<23℃, 初始沸點 ≤35℃
    2. 閃火點<23℃, 初始沸點>35℃
    3. 閃火點 ≥23℃ 且 ≤60℃
    4. 閃火點>60℃ 且 ≤93℃
  • 易於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起燃燒或助燃的固體。易於燃燒的固體為粉末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如果與火源短暫接觸,如燃燒著的火柴,即可燃燒,若火勢迅速蔓延,可造成危險。
  • 即使在沒有氧(氣)參與的條件下,也能進行激烈的放熱分解之不穩定液態或固態物質或者混合物。本定義不包括根據調和分類制度分類為爆炸物、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性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所有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均應考慮劃入本類,除非:其分解熱小於 300 焦耳/克,或其 50 公斤的封裝物的自加速分解溫度(SADT)大於 75℃。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可劃分為以下七個類別:

    • A 型:包裝品可能爆轟或迅速爆燃
    • B 型:在包裝品中不會爆轟或迅速爆燃,但可能發生熱爆炸
    • C 型:在包裝品中不會爆轟或迅速爆燃,也不會發生熱爆炸
    • D 型:部分爆轟,沒有迅速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不呈現任何劇烈效應;或者根本不爆轟,緩慢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不呈現任何劇烈效應;或根本不爆轟和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呈現中等效應
    • E 型:既不會爆轟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呈現微弱效應或無效應
    • F 型:既不在空化狀態下爆轟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只呈現微弱效應或無效應,而且爆炸力弱或無爆炸力
    • G 型:既絕不在空化狀態下爆轟也絕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無反應,而且無任何爆炸力。若該物質或混合物是熱穩定的,對於液體混合物,所用脫敏稀釋劑的沸點不低於 150℃。
    • 發火性液體: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五分鐘之內引燃的液體。
  • 即使數量小也可能在與空氣接觸五分鐘內引燃的固體。
  • 發火性液體或固體以外的物質,透過與空氣發生反應,無需外來能量就能與空氣產生放熱反應的固體或液體物質,這類物質和發火性液體或固體不同,因為這類物質只有量很大(公斤級)並經過長時間(幾小時或幾天)才會燃燒。
  • 本身未必自燃,但通常會產生氧氣,引起或有助於其他物質燃燒的液體。
  • 與水相互作用後,可具有自燃性或產生達到危險量的易燃氣體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混合物。根據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可劃分為以下四類:
    • ≥10 升/公斤/分鐘
    • ≥20 升/公斤/小時,且< 10 升/公斤/分鐘
    • ≥1 升/公斤/小時,且< 20 升/公斤/分鐘
    • <1 升/公斤/小時
  • 本身未必自燃,但通常會釋放出氧氣,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固體。
  • 含有二價-O-O-結構的液態或固態有機物質,可以看作是一個或兩個氫原子被有機基替代的過氧化氫衍生物。該用語也包括有機過氧化物配方(混合物)。其可能具有下列一種或幾種性質
    • 易於爆炸分解
    • 迅速燃燒
    • 對撞擊或摩擦敏感
    • 與其他物質發生危險反應

    有機過氧化物可劃分為七型:

    • A 型:包裝品可能爆轟或迅速爆燃
    • B 型:在包裝品中不會爆轟或迅速爆燃,但可能發生熱爆炸
    • C 型:在包裝品中不可能爆轟或迅速爆燃,也不會發生熱爆炸
    • D 型:部分爆轟,沒有迅速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不呈現任何劇烈效應;或者根本不爆轟,緩慢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不呈現任何劇烈效應;或根本不爆轟和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呈現中等效應
    • E 型:既不會爆轟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呈現微弱效應或無效應
    • F 型:既不在空化狀態下爆轟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只呈現微弱效應或無效應,而且爆炸力弱或無爆炸力
    • G 型:既絕不在空化狀態下爆轟也絕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無反應,而且無任何爆炸力。若該物質或混合物是熱穩定的,對於液體混合物,所用脫敏稀釋劑的沸點不低於 150℃。
  • 透過化學反應嚴重損壞甚或毀壞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GHS 標準為,在 55℃ 試驗溫度下對鋼和鋁進行試驗,對其中任何一種材料表面的腐蝕率超過每年 6.25 毫米。
文章來源:美國匡騰官網 What are the GHS Physical Hazards That Need To Be Cov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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