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 2026 年 8 月 26 日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危害通識規則),將台灣化學品危害分類、標示與安全資料表(SDS)的依據,從聯合國 GHS 紫皮書第 4 版更新為第 8 版,也就是業界常說的 SDS 第 8 版 修法。

這是通識規則自 2018 年以來再次修正(參考文章:SDS是什麼?撰寫安全資料表(MSDS)必知的5大重點)。

本次改版採分階段施行,危害分類與標示要項及新版 SDS 格式將於 2029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但部分管理規定已自 2026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因此,企業並不是等到 2029 年才需要開始準備。對化學品品項多、產品線複雜,或供應商來源分散的企業而言,從重新確認危害分類、更新 SDS、調整標示,到向供應商取得新版文件,都需要一定的盤點與作業時間。

為協助企業掌握這次修法重點並提早規劃因應作業,本文整理 GHS 第 4 版與第 8 版的主要差異,並依「已生效」與「2029 年生效」兩個階段,說明企業可能受到的影響,以及現階段可以開始準備的事項。

SDS 第 8 版兩階段施行時程
GHS 第 8 版修正分兩階段施行,部分規定已於 2026 年 8 月 26 日生效

在了解 GHS 第 4 版與第 8 版的差異前,先釐清 GHS、CNS 15030 與危害通識規則三者的關係。

台灣化學品危害分類與標示制度,是參考聯合國 GHS 架構建立。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國家標準依 GHS 內容進行調和與修訂;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並引用 CNS 15030 作為危害性化學品分類的重要依據,進一步規範企業應遵循的標示、SDS 與危害通識管理要求。

GHS、CNS 15030 與危害通識規則的關係
GHS 改版須經 CNS 15030 與通識規則修正,才會成為台灣企業的法定義務

依標準檢驗局公開的修訂建議書,原本的 CNS 15030 是參照 GHS 紫皮書第 4 版訂定;為響應 APEC 化學對話會議推動版本更新,並考量各國多以第 8 版為推動趨勢,職安署提案改以第 8 版修訂。CNS 15030 於 2024 至 2025 年間陸續完成改版,通識規則則在 2026 年 8 月跟進修正附表,完成整個轉換。

台灣 GHS 制度推進時間軸
台灣 GHS 制度推進時間軸:從第 4 版走向第 8 版
時間法條規則修改事件
2007 年 10 月 19 日《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訂定發布(2008 年 12 月 31 日施行),台灣開始導入 GHS
2014 年 6 月 27 日更名為《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自 2014 年 7 月 3 日施行
2015 年 1 月CNS 15030 部分分項標準更新,參照 GHS 第 4 版
2018 年 11 月 9 日通識規則修正,SDS 格式(附表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2024 年 10 月起CNS 15030 各分項標準陸續改版,參照 GHS 第 8 版
2025 年 4 月 25 日CNS 15030 總則修訂公布
2026 年 5 月 7 日勞動部預告通識規則修正草案
2026 年 8 月 26 日通識規則修正發布,部分規定即日生效
2029 年 1 月 1 日危害分類與標示要項(附表一)、SDS 格式(附表四)施行

這次修正的核心在危害分類標準。若分類結果改變,標籤上的危害圖式、警示語,以及 SDS 記載的內容才會跟著調整。

因此差異可以從四個層面來看:

  1. 危害分類與標示要項
  2. 健康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
  3. SDS 格式
  4. 管理規定
SDS 第 4 版與第 8 版四大差異總覽

以下提到的「附表」,是通識規則所附的表格,用來規定危害分類、濃度管制值與 SDS 格式等細節;本文整理其中的變動重點,完整內容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新增「退敏爆炸物」:新增此危害類別,分為第 1 至 4 級。
  • 易燃氣體第 1 級細分為 1A、1B:發火氣體、化學性質不安定氣體 A 類與 B 類一律歸類為第 1A 級。
  • 「易燃氣膠」修正為「氣膠與加壓化學品」:分為「氣膠」與新增的「加壓化學品」(第 1 至 3 級)。
  • 刪除部分危害等級:參考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做法,刪除急毒性第 5 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 3 級、吸入性危害第 2 級。
  • 調整部分類別名稱:例如「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改稱「致敏物質」、「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改為「特定標的器官毒性物質」。

這次較明顯的分類調整包括易燃氣體、氣膠與加壓化學品、退敏爆炸物等類別,不過企業仍應依新版 CNS 15030 重新檢視產品的危害分類,確認是否連帶影響現有標示與 SDS 內容。

  • 呼吸道或皮膚致敏物質的管制值由 1.0% 收緊為 0.1%。
  • 新增吸入性危害第 1 級的管制值 1.0%。

依第 12 條,符合附表三規定(健康危害成分濃度達管制值)的化學品,須提供安全資料表。

SDS 欄位變更內容
第 3 欄 成分辨識資料刪除混合物的「化學性質」欄位
第 9 欄 物理及化學性質刪除嗅覺閾值、揮發速率;新增運動黏度、顆粒特性
第 14 欄 運送資料新增「散裝貨運運輸規定」欄位
第 16 欄 其他資料刪除「製表人」欄位(職稱、姓名)
  • SDS 錯誤補正機制(新增第 15 條之 1):源頭廠商提供的 SDS 有錯誤、遺漏或其他明顯錯誤,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可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處以罰鍰並公布名稱。
  • 保留揭示限制(第 18 條之 1):吸入性危害第 1 級成分,不得申請 SDS 保留揭示。
  • 排除適用範圍(第 4 條):原本的「藥物」明確區分為「藥品」與「醫療器材」。
  • 刪除第 16 條:因聯合國運輸標示已與 GHS 標示調和一致,刪除危害性化學品運送車輛進入工作場所時,須由受訓人員核對標示與 SDS 的銜接規定。

許多企業看到「2029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把這次修法排進後年的待辦清單。實際上這次修正分成兩個階段施行:

  • 第一階段自 2026 年 8 月 26 日發布日起生效,包括 SDS 錯誤限期補正與罰則、致敏物質濃度管制值收緊、吸入性危害成分不得保留揭示等規定。
  • 第二階段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涵蓋危害分類與標示要項(附表一)以及 SDS 格式(附表四)。

依通識規則第 23 條,本次修正除附表一、附表四延至 2029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也就是說,以下規定現在就已適用。

SDS 第 8 版第一階段已生效規定
第一階段:2026 年 8 月 26 日起已生效的 4 項規定

對企業的影響

這項規定主要針對製造者、輸入者與供應者。過去 SDS 內容有誤,多半是在查核時被要求改善;新增第 15 條之 1 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可直接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以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名稱。對供應商而言,SDS 的正確性從文件品質問題,變成直接影響企業聲譽的合規風險。

實務建議

  • 盤點現有 SDS,優先檢查成分、CAS 號碼、危害分類與濃度範圍等容易出錯的欄位(參考文章:SDS 編寫常見 10 個錯誤及實務建議 (上))。
  • 建立 SDS 版本與修訂紀錄,被要求補正時能迅速定位問題並提出更新版本。
  • 下游使用者也應留意:若供應商提供的 SDS 有明顯錯誤,及早要求更正,避免廠內揭示的資訊不正確。

對企業的影響

呼吸道或皮膚致敏物質的管制值由 1.0% 降為 0.1%。含致敏成分、濃度介於 0.1% 至 1.0% 的化學品,過去未達管制值,現在已符合附表三規定,須依第 12 條提供安全資料表。

實務建議

  • 上游廠商檢視混合物配方,篩選出含致敏成分、濃度介於 0.1% 至 1.0% 之間的產品,評估是否須新提供或更新 SDS。
  • 下游使用者可向供應商確認,相關產品的 SDS 是否已依新管制值完成檢視。
  • 附表三引用的部分危害類別名稱與分類定義屬於附表一,而附表一要到 2029 年才施行,過渡期間的實務銜接方式,建議持續留意職安署後續說明。

此次修正將「吸入性危害物質第 1 級」納入不得申請 SDS 保留揭示的範圍。

已申請或準備申請 SDS 保留揭示的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應重新確認相關成分的危害分類;若屬吸入性危害第 1 級,即不得申請保留相關 SDS 資訊。

第 4 條將原本排除適用範圍中的「藥物」,進一步區分為「藥品」與「醫療器材」,讓適用範圍更明確。

另外,第 16 條有關危害性化學品運送車輛進入工作場所時,須由受訓人員核對標示與 SDS 的規定已刪除,該要求雖已不再列於危害通識規則中,企業仍應依實際作業風險與其他相關規範,檢視既有的進廠、卸料及化學品管理程序,不建議僅因條文刪除就全面取消。

新版危害分類與標示要項(附表一)及 SDS 格式(附表四)將於 202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不過這段時間要完成的不只是改格式,需考慮的包含,產品可能需要重新分類,標籤可能需要重印,廠內所有 SDS 都要換成新版,上下游的準備重點也不相同。對產品品項多、供應商來源分散,或跨廠區管理的企業而言,若等到施行前才集中處理,資料盤點與文件更新的工作量會相當可觀,因此建議提前分階段準備。

SDS 第 8 版第二階段上下游影響與建議步驟
第二階段:2029 年 1 月 1 日前,上下游的影響與建議步驟

對企業的影響

產品須依新版分類標準重新判定,分類結果改變時,標籤的危害圖式、警示語與危害警告訊息都要更新;所有 SDS 也須依新版附表四改寫。產品線越多,需要處理的文件量就越大。

實務建議

  1. 依新版 CNS 15030 重新檢視分類:優先處理氣體、氣膠、加壓產品與爆炸物等分類變動較大的品項,再逐步擴及其他產品。
  2. 規劃標籤換版時程:分類改變的產品須重新設計標籤,並考量庫存包材的消化與印製前置時間。
  3. 依新格式改寫 SDS:除了第 3、9、14、16 欄的調整,也應重新確認危害分類、成分資訊及其他內容是否仍正確,台灣現行規定要求 SDS 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可將定期檢視與此次改版作業一併規劃(參考文章:SDS安全資料表台灣每三年需更新一次)。
  4. 建立持續維護的成分與危害資料,降低改版負擔:產品數量多的企業,可透過數位工具協助,如匡騰 SDS 安全資料表製作系統維護統一的成分與危害資料,再依法規輸出 SDS,往後法規再改版時,也不必逐份人工改寫。若內部缺乏專責人力,也可委由匡騰 SDS 委託製作服務與GHS 標示委託製作服務處理。

對企業的影響

雇主須確保廠內揭示的 SDS、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容器標示符合新規定。實務上最耗時的是向各供應商索取新版 SDS、逐份核對,再同步更新廠內清單、自行分裝容器的標籤與教育訓練內容。化學品品項多、供應商分散的工廠,工作量相當可觀。

實務建議

  1. 盤點廠內化學品:整理危害性化學品清單,標出屬於氣體、氣膠、加壓產品等分類變動較大的品項,作為優先追蹤對象。
  2. 向供應商確認換版時程:主動詢問各供應商預計何時提供新版 SDS 與標示,避免 2028 年底才集中收件。
  3. 核對收到的新版 SDS:確認危害分類與成分資訊是否正確、格式是否符合新版附表四。文件量大時,可透過匡騰 SDS 合規比對系統自動比對供應商 SDS 的危害資料,減少人工逐份核對。
  4. 同步更新清單、標示與揭示:新版 SDS 歸檔後,一併更新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自行分裝容器的標示。透過匡騰化學品管理系統集中管理廠內 SDS 版本,搭配到期提醒,可確保各廠區與承攬商使用的都是同一份最新版本。
  5. 更新危害通識教育訓練:新增或調整的危害類別、圖式與 SDS 欄位,都應納入教材,讓現場人員看得懂新版標示。

另外,新版附表一刪除了急毒性物質第 5 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 3 級及吸入性危害物質第 2 級,原屬這些級別的資訊在 2029 年後如何處理,建議留意職安署後續說明。

可以透過以下問題,快速檢視 SDS 第 8 版 的準備進度:

  • 是否已掌握廠內(或公司產品)中,屬於氣體、氣膠、加壓產品或爆炸物等分類變動較大的品項?
  • 現有 SDS 的成分、CAS 號碼與危害分類,是否經過檢查,能經得起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的要求?
  • 含致敏成分的混合物,是否已依 0.1% 的新管制值檢視 SDS?
  • 是否已向主要供應商確認新版 SDS 與標示的提供時程?
  • 廠內 SDS 是否集中管理,能確認各廠區與承攬商使用的是同一份最新版本?
  •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是否已規劃納入新版分類與標示內容?
  • 負責 SDS 編寫或審核的人員,是否了解第 8 版的分類規則與格式變更?

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項還無法明確回答「是」,就代表現在是開始準備的好時機。

從第 4 版到第 8 版,台灣的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跨越了四個 GHS 版本,這次修正除了追上國際規範,也透過補正與罰則,把 SDS 的正確性責任明確落在源頭廠商身上。2029 年的緩衝期看似充裕,但重新分類、標籤換版、上下游 SDS 交換與核對,每一步都需要時間,越早開始盤點,越能在 SDS 第 8 版 全面施行前從容安排。

建議企業把這次改版當作一次全面檢視化學品資訊的機會:釐清廠內有哪些化學品、SDS 是否正確、版本是否一致。這些基礎打穩了,不論之後法規如何更新,都能更快因應。

  1. 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第十二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2026 年 8 月 26 日修正發布),行政院公報
  2.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修訂建議書(提案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標準檢驗局

本文僅供參考,正確法規資訊請依勞動部官方發布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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