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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GHS相應的歐盟CLP法規

By |2022-08-11T17:44:59+08:0006 / 13 / 2016|化學品|

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是由聯合國和其會員國所建立,旨在統一工作場所用到的有害化學物質,使之標準一致。在此之前,不同國家對化學品分類和標示有不同的標準,因此,當化學品進口和出口到其他國家時,彼此在安全上的認知常有相當程度的落差。 儘管實施GHS可以有效地縮短各國間安全地使用化學品的差距,但各國間仍然存在差異性,此篇將討論歐盟化學物質及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 (以下簡稱CLP法規)。歐盟CLP法規取代兩個舊有的法令規範-危險物質指令 (Dangerous Substance Directive) 及危險製劑指令 (Dangerous Preparation Directive),歐盟CLP法規與美國職業安全和健康委員會的GHS規範-HazCom是相同的方式,在化學品可以上市之前,企業必須要標示此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風險。一旦確立了化學危害等級,需把符合GHS標準之危害警告訊息與和圖式放到標示和安全資料表 (SDS) 上。 為了要符合歐盟CLP法規,化學品供應商須依CLP規範去分類、標示、包裝其物質及混合物。供應商包括:製造商、進口商、產品生產商、下游使用者、經銷商。危害性物質第一次進入歐盟市場時,上述對象應於一個月前向歐盟化學總署 (EHCA) 報備。 在大多數情況下,供應商可以透過一個叫自行分類 (self-classification) 的程序,自行決定物質的分類。但若危害等級較高 (致癌、基因突變、生殖毒性、或呼吸道過敏),則該化學物質的危害分類須提高到歐盟層級 (Community Level),以確保在歐洲各地能有適當的風險管理。 雖然GHS調和了許多國家的標準,但了解不同國家細微的差異是GHS全面合規的致勝關鍵。了解和調和各國的法規,讓各國之間有更透明的互動交流,可以為我們打造一個更安全的生活與工作環境,如果有任何在法規遵守和GHS方面的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 文章來源:美國匡騰官網 Understanding GHS-Aligned EU CLP Regulations 延伸閱讀:歐盟CLP更新包括二氧化鈦相關法規

美國安全資料表(SDS)實施狀況

By |2022-08-11T17:45:09+08:0006 / 13 / 2016|化學品|

根據2012年的HazCom規範,雇主只需要準備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即可。對於非危害性化學品,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不要求雇主有安全資料表。所謂非危害性化學品是指沒有被列為具有健康危害、環境危害、或物理性危害的物質 (參考 GHS物理性危害分類應包含的範圍)。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定義健康危害是指「一個化學品被歸類為具有以下其中一種危害影響:急性毒性(任何的暴露途徑)、皮膚腐蝕或刺激、嚴重的眼睛損傷或眼睛刺激、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細胞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標的器官毒性(單次或重複暴露)、吸入性危害。」同樣的,物理性危害之定義是「一個化學品被歸類為具有以下其中一種危害影響:爆炸、易燃(氣體、液體或固體)、氧化性(液體、固體或氣體)、自反應物質(液體或固體)、發火性(液體或固體)、自熱物質、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加壓氣體,或禁水性物質。」 哪種物質被歸類為非危害物質? 凡屬於下列特性的化學品: 用於可以直接使用到病患身上的固體藥物(例如藥片) 可以從藥局購買已包裝製造完成的零售藥物 個人消耗的藥物(例如急救用品) 物品(例如任何製成品,液體或顆粒等,不構成人體危害或健康風險) 煙草和煙草製品 有害廢物 化妝品 木材或木製品 厭惡性微粒不會造成任何身體或健康危害 生物危害 游離和非游離輻射 食品和酒精飲料 隨著危害性化學品的廣泛定義,對於化學製造商和進口商來說,確定他們生產和經銷的化學品是否實際造成健康和物理性危害是很重要的,雖然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未要求提供非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但安全總比遺憾好!此外,對於化學製造商而言,了解各國家對於安全資料表SDS的製作標準,是進行商業行為的第一步。 文章來源:匡騰美國官網 Do All Chemicals Require a GHS-compliant SDS? 延伸閱讀:美國與加拿大GHS相異之處

台灣化學品管理

By |2022-08-11T17:46:02+08:0006 / 13 / 2016|化學品|

台灣為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之推動,自2006年起已透過跨部會推動方案,於2008年起分三個階段展開分類標示及列管,並公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實施「GHS」制度,並給予業者1年(至105年12月31日)之緩衝期,以落實化學品危害分類及標示,強化化學品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發展趨勢,提升國際形象。Read More 由於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高溫高壓、有毒有害等特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易造成傷亡、中毒、火災、污染等災害。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公告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安全資料表(SDS)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物理化學特性以及對使用者健康可能產生危害的一份文件,SDS內容包括: (1)物品與廠商資料、(2)危害辨識資料、(3)成分辨識資料、(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措施、(7)處置與儲存、(8)暴露預防措施、(9)物理和化學性質、(10)穩定性與反應性、(11)毒性資料、(12)生態資料、(13)廢棄物處置方法、(14)運送資料、(15)法規資料、(16)其他資料。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二項,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因此企業應對當前形勢,要及早採取因應措施並構建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落實推動GHS制度。 隨著科技技術的迅速發展,利用軟體的方式可以更為有效地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的建立和建設。企業需有內部化學品管理系統作為有效的管理工具以減少風險,如果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請洽匡騰。 文章來源:為保障工作者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安全,105 年元旦起全面實施化學品危害分類與標示制度 (105年12月29日) 勞動部  2016年06月03日 取自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372/ 延伸閱讀: 如何確保化學品生產安全? 2019年各國實施GHS情況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發布危害分類指南

By |2022-08-11T17:47:08+08:0006 / 13 / 2016|新聞發布|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建立了一個「製造商、進口商和員工之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指南」,幫助企業和雇主了解如何導入2012年所立的危害通識標準。OSHA危害分類指南沒有建立任何新的標準,主要是解釋並讓製造商和企業更容易了解2012危害通識標準。 如此一來,打破了必要的分類流程,說明根據固有的危害來分類化學品的重要性,還提供以法規的角度來說明2012年危害通識標準。說明分類流程及其背景後,指南詳細說明如何從化學辨識中編制數據。完成一個完整的危害分類分析需要該物質的化學品辨識、物理和化學特性以及健康影響的資訊,這些資料必須被正確地保存,以確保未來其他人可安全地使用該物質。 這些資料需要在危害描述中,危害描述包含多種數據集,且須照下面的類別呈現相關資料:公司資訊、危害辨識、危害成分辨識資料、控制和保護措施的描述、物理/化學特性、反應性數據、健康危害數據,以及其他各種資訊。 在所有數據收集且紀錄,收集紀錄的原理原則也需在文件中提到。危害通識標準不再需要文件來證明確定危害的方法,但是以防未來要使用到,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仍建議公司要持續記錄流程,以便維持一個精確的化學品清單和方便使用的危害清單,同時可持續追踪特定數據或判定危害的準則。 文章來源:匡騰美國官網  OSHA Releases Hazard Classification Guide 延伸閱讀: 瞭解外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印度企業安全管理上的實踐

美國對於SDS第14章運輸規範的簡介

By |2022-11-07T16:57:21+08:0006 / 13 / 2016|化學品|

符合 GHS 格式的安全資料表(SDS)之第 14 章,內容包含所有危害性化學物質在公路、鐵路、海運及空運等交通運輸的相關分類資訊,但是並非所有物質和混和物都有交通運輸的資訊,因此,如果沒有提供資訊就必須要具體描述為無法使用,以下的交通資訊列表你可以在你的安全資料表第 14 章找到: 聯合國編號(UN number): 是一個四位數字的編號,以標記危害物質或物品(如爆炸藥,易燃液體,有毒物質等)。 聯合國正確運輸品名(PSN): 此名稱準確地描述被運輸的危害貨物。根據運輸規定,所有危險貨物必須被分配到一個正確運輸品名。 運輸危險分類(Transport hazard class): 物質和物品根據其最主要危害被分配到運輸危險分類。 危險品包裝等級(Packing group): 危險品包裝等級根據危害程度分配(例如 I,II,III,1A,1B 和 1C)。 環境危害(Environmental hazards): 如果物質是一種已知的海洋污染物,那麼就必須標示為海洋污染物或嚴重海洋污染物。 使用者特別注意事項(Special precautions for users): 若對使用者有特別的預防措施必須標示於此。 大批運輸(Transport in bulk): 有關於大批運送的額外安全和危害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第 12 到 15 章沒有被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強制執行,但是在美國其他機關的管理規範當中,像是美國交通部(Depart of Transportation, DOT)及美國環境保護署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有關第 14 條的更多資訊,請參見聯合國規章範本。 文章來源:匡騰美國官網 Section 14 of your GHS-compliant SDS: Transportation 延伸閱讀: 紫皮書第七版發布,與之前版本有何不同? 安全資料表編寫的困難點分析及最佳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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