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物理性危害分類應包含的範圍
GHS 標準具有一致性和透明度,能為公司和個人清楚區分各種危害分類與級別,物理性危害分類方法明確指定標準測試方法與分類標準。GHS 物理性危害標準是建立在混合物之物理危害可以被測試的假設前提之下。(延伸閱讀:2019 年各國實施 GHS 情況) 針對不同的物理狀態,GHS 有其定義 氣體:指一種物質,它(i)在 50℃ 時蒸氣壓力大於 300kPa;或(ii)在 20℃ 和標準壓力 101.3kPa 時完全是氣態。 液體:指一種物質或混合物,它在 50℃ 時蒸氣壓力不超過 300kPa (3bar),在 20℃、標準壓力 101.3kPa 時未完全呈氣態且在標準壓力 101.3kPa 時,熔點或初始熔點為 20℃ 以下。 固體:指不符合液體或氣體定義的物質或混合物。 下面列出各種物理危害與簡述物理危害的標準,詳細資料則需參考 GHS 紫皮書: 爆炸物: 是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本身能夠透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之大,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煙火物質(或煙火混合物)是被設計成產生熱、光、聲音、氣體、煙等效應,或這些效應之組合產生非爆轟性、自發性放熱反應結果。爆炸物有以下六項危險分類: 有整體爆炸危險 拋射危害 燃燒危害或輕微拋射危害 無重大危害 有整體爆炸危害但非常不敏感的物質或混合物 沒有整體爆炸危害且極其不敏感的物品 易燃氣體:在 20 ℃ 和 101.3 kPa 標準壓力下,與空氣有易燃範圍的氣體。 易燃氣膠:氣膠所含易燃成分